本文转自:中国消费者报

案例聚焦

使用应用程序就得“交出”个人信息吗?

法院判决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侵权

桑雪骐

■本报记者 桑雪骐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新型互联网应用软件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应用程序可以通过向用户提供《隐私政策》来征求用户同意其收集、处理个人信息,但提供《隐私政策》就意味着可以随意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吗?用户能否拒绝?同意后又是否可以撤回?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公布了其审结的一起案件。

案件回放:软件收集个人信息被诉侵权

原告马先生下载了一款流行语检索软件,其软件介绍为“网络流行语词典”。马先生发现,该软件向用户提供了《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两份不同的协议,但却将这两份协议的点选按钮设置为同一个,只能同时拒绝或接受,而且在用户点击拒绝时,软件会强制退出导致无法使用其任何功能。在注册过程中,用户若未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服务和隐私政策”,软件会弹出提示要求用户阅读服务与隐私政策文件。

马先生发现,用户并不需要实际阅读,只要点击手机屏幕的任何位置,该提示框会消失,但是系统会自动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服务和隐私政策”的选项。

此外,该软件在《隐私政策》中说明需要收集电话号码、设备信息等与词典功能毫无关系的个人信息,并且没有任何能撤回同意的途径。在软件新增撤回同意的设置后,原告撤回了同意,自己的账号信息虽然不再显示,但账号评论却依然被保留。

马先生认为,该软件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构成对自己个人信息权益的损害,遂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被告多项设置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软件在注册界面明确标注了“同意”与“拒绝”处理个人信息的选项,并不会导致用户误认,但被告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应保证用户对其预先拟定的个人信息政策充分知情,在此情况下自愿、主动作出“同意”的肯定性动作。被告未设置措施保证用户能够充分知情其隐私政策内容,在用户未实际阅读的情况下,返回界面后自动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服务和隐私政策”,并未让用户主动自愿作出同意的选择,不符合“自愿”“明确”的要求。

法院认为,涉案软件的多项设置构成侵权,被告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删除收集的原告昵称、手机号码、密码、头像、设备信息和用户行为信息,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合理开支308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案:被告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没有正当性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孙铭溪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软件收集处理原告个人信息是否有合法性基础;是否存在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软件关于撤回同意的相关设置是否侵犯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以及在原告撤回同意后,被告公司是否应当删除原告的个人信息以及应删除哪些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征得个人的同意,该同意应当在个人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愿、明确作出。这不仅意味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隐私政策》中写明处理个人信息的范围、方式等必要内容,还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用户能充分知情其内容,并且用户有权拒绝接受关于处理个人信息的条款。本案中,被告强行将《隐私政策》与《用户协议》进行绑定,使得用户无法明确表达对处理个人信息同意与否,故而被告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并不具有正当性基础。

除程序上应当得到用户同意外,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内容范围也受到“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的限制,不得过度处理个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应用程序商店、宣传页面以及软件内介绍等位置对应用程序的基本服务作出说明,以保证用户能够理解哪些个人信息为提供服务所必需。除此以外,即使用户拒绝或者撤回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得拒绝提供服务,除非该个人信息为提供服务或产品所必需。

用户不仅有权授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也有权随时撤回对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撤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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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使用应用程序就得“交出”个人信息吗美女黄色应用大全?

本文转自: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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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侵权

桑雪骐

■本报记者 桑雪骐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新型互联网应用软件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应用程序可以通过向用户提供《隐私政策》来征求用户同意其收集、处理个人信息,但提供《隐私政策》就意味着可以随意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吗?用户能否拒绝?同意后又是否可以撤回?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公布了其审结的一起案件。

案件回放:软件收集个人信息被诉侵权

原告马先生下载了一款流行语检索软件,其软件介绍为“网络流行语词典”。马先生发现,该软件向用户提供了《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两份不同的协议,但却将这两份协议的点选按钮设置为同一个,只能同时拒绝或接受,而且在用户点击拒绝时,软件会强制退出导致无法使用其任何功能。在注册过程中,用户若未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服务和隐私政策”,软件会弹出提示要求用户阅读服务与隐私政策文件。

马先生发现,用户并不需要实际阅读,只要点击手机屏幕的任何位置,该提示框会消失,但是系统会自动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服务和隐私政策”的选项。

此外,该软件在《隐私政策》中说明需要收集电话号码、设备信息等与词典功能毫无关系的个人信息,并且没有任何能撤回同意的途径。在软件新增撤回同意的设置后,原告撤回了同意,自己的账号信息虽然不再显示,但账号评论却依然被保留。

马先生认为,该软件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构成对自己个人信息权益的损害,遂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被告多项设置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软件在注册界面明确标注了“同意”与“拒绝”处理个人信息的选项,并不会导致用户误认,但被告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应保证用户对其预先拟定的个人信息政策充分知情,在此情况下自愿、主动作出“同意”的肯定性动作。被告未设置措施保证用户能够充分知情其隐私政策内容,在用户未实际阅读的情况下,返回界面后自动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服务和隐私政策”,并未让用户主动自愿作出同意的选择,不符合“自愿”“明确”的要求。

法院认为,涉案软件的多项设置构成侵权,被告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删除收集的原告昵称、手机号码、密码、头像、设备信息和用户行为信息,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合理开支308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案:被告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没有正当性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孙铭溪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软件收集处理原告个人信息是否有合法性基础;是否存在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软件关于撤回同意的相关设置是否侵犯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以及在原告撤回同意后,被告公司是否应当删除原告的个人信息以及应删除哪些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征得个人的同意,该同意应当在个人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愿、明确作出。这不仅意味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隐私政策》中写明处理个人信息的范围、方式等必要内容,还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用户能充分知情其内容,并且用户有权拒绝接受关于处理个人信息的条款。本案中,被告强行将《隐私政策》与《用户协议》进行绑定,使得用户无法明确表达对处理个人信息同意与否,故而被告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并不具有正当性基础。

除程序上应当得到用户同意外,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内容范围也受到“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的限制,不得过度处理个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应用程序商店、宣传页面以及软件内介绍等位置对应用程序的基本服务作出说明,以保证用户能够理解哪些个人信息为提供服务所必需。除此以外,即使用户拒绝或者撤回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得拒绝提供服务,除非该个人信息为提供服务或产品所必需。

用户不仅有权授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也有权随时撤回对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撤回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