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豆油里岂能添加“吊白块”

湖北随县:一案三查严惩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

本报讯(记者刘怡廷通讯员刘大印)日前,湖北省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随县检察院称,根据检察意见书,该局已责令帮助父亲刘某甲购买“吊白块”用于制作豆油的刘某乙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至此,刘某甲、刘某乙父子二人因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分别被追究相应责任。

2020年以来,为使自己生产的豆油颜色鲜亮、便于售卖,刘某甲在明知“吊白块”(又称雕白粉,系以福尔马林结合亚硫酸氢钠再还原制得,化学名称为甲醛次硫酸氢钠或甲醛合次硫酸氢钠)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情况下,仍让其儿子刘某乙从网上购买“吊白块”用于熬制豆油并向市场销售。

2023年8月,公安机关以刘某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随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经审查发现,“吊白块”属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中的物质,遂对刘某甲批准逮捕;同时,围绕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方面积极引导侦查,建议侦查机关追诉帮助刘某甲购买“吊白块”的刘某乙,并将刘某甲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线索移送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

2023年10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通过审查刘某甲微信、支付宝的交易转账记录,并结合刘某甲的供述和购买者的陈述,最终认定刘某甲制售的有毒、有害豆油销售金额为3685元。

承办检察官认为,刘某甲在明知生产、销售的豆油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销售给他人,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一定威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11月,随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刘某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考虑到刘某乙是基于父子之情为父亲购买“吊白块”,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在通过公开听证、检委会会议讨论研究后,该院决定对刘某乙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2023年12月,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意见,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其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36850元。

刘某甲被判刑后,随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认为,虽然刘某乙未被起诉,但需给予其行政处罚,遂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规定,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行政检察部门收到线索后,在充分审查调查的基础上,于今年2月向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该局对刘某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意见书后,迅速立案调查,在查明有关情况后,依法对刘某乙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揭秘_水蜜桃制片_紧急应对,获取关键信息”

原创 豆水蜜桃制片油里岂能添加“吊白块”

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豆油里岂能添加“吊白块”

湖北随县:一案三查严惩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

本报讯(记者刘怡廷通讯员刘大印)日前,湖北省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随县检察院称,根据检察意见书,该局已责令帮助父亲刘某甲购买“吊白块”用于制作豆油的刘某乙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至此,刘某甲、刘某乙父子二人因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分别被追究相应责任。

2020年以来,为使自己生产的豆油颜色鲜亮、便于售卖,刘某甲在明知“吊白块”(又称雕白粉,系以福尔马林结合亚硫酸氢钠再还原制得,化学名称为甲醛次硫酸氢钠或甲醛合次硫酸氢钠)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情况下,仍让其儿子刘某乙从网上购买“吊白块”用于熬制豆油并向市场销售。

2023年8月,公安机关以刘某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随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经审查发现,“吊白块”属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中的物质,遂对刘某甲批准逮捕;同时,围绕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方面积极引导侦查,建议侦查机关追诉帮助刘某甲购买“吊白块”的刘某乙,并将刘某甲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线索移送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

2023年10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通过审查刘某甲微信、支付宝的交易转账记录,并结合刘某甲的供述和购买者的陈述,最终认定刘某甲制售的有毒、有害豆油销售金额为3685元。

承办检察官认为,刘某甲在明知生产、销售的豆油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销售给他人,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一定威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11月,随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刘某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考虑到刘某乙是基于父子之情为父亲购买“吊白块”,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在通过公开听证、检委会会议讨论研究后,该院决定对刘某乙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2023年12月,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意见,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其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36850元。

刘某甲被判刑后,随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认为,虽然刘某乙未被起诉,但需给予其行政处罚,遂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规定,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行政检察部门收到线索后,在充分审查调查的基础上,于今年2月向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该局对刘某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意见书后,迅速立案调查,在查明有关情况后,依法对刘某乙作出上述行政处罚。